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2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4民初2098号 |
案号 |
(2020)湘0424执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文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秋医药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秋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37614.21元,共计47614.21元。 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外,被告谭文明还应赔偿原告李正秋医药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8717.9元。三、上述(一)、(二)项合计56332.11元,减去被告谭文明已支付的3000元,剩下的53332.11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账号:58205736278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共计1511元,原告李正秋负担289元,被告谭文明负担1222元。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文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秋医药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秋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37714.21元,共计47714.21元。 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外,被告谭文明还应赔偿原告李正秋医药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8687.9元。三、上述(一)、(二)项合计56402.11元,减去被告谭文明已支付的3000元,剩下的53402.11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账号:58205736278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共计1511元,原告李正秋负担289元,被告谭文明负担1222元。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文明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秋医药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正秋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37614.21元,共计47614.21元。 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外,被告谭文明还应赔偿原告李正秋医药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共计8717.9元。三、上述(一)、(二)项合计56332.11元,减去被告谭文明已支付的3000元,剩下的53332.11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户名:衡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衡东县支行;账号:58205736278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元,减半收取771元,财产保全费740元,共计1511元,原告李正秋负担289元,被告谭文明负担12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