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4********56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424民初409号 |
案号 |
(2020)湘0424执3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艳辉借款50 000元;二、被告胡珍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刘艳辉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 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共计1 145元,由被告谭建平、胡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