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翁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5********36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04民初8051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3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翁杰、何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549.47元、支付至2018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复利7886.62元,合计122436.09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14549.4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二、被告泰兴市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翁杰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翁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8元,依法减半收取1374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594元,由被告翁杰、何小华、泰兴市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4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