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7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1民初3977号 |
案号 |
(2020)皖0121执19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21564.08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1564.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韩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拖欠保费2001.33元;三、被告韩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理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元、公告费6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1735元,由被告韩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给付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