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22********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23民初725号
案号
(2020)皖1723执6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汪领群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计83127.8元(已扣除其垫付的6453.6元);二、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汪领群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905.55元(已扣除其垫付的8500元);三、驳回原告汪领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负担426元,由王静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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