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7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民二初字第00184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恢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鹏、张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损失(其中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但应扣除2014年11月21日支付的利息3270.81元;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二、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韩超、盛敏红抵押的位于桐城市龙眠东路南侧1#101、2#101、3#101房产及桐城市区龙眠东路117号面积为628.4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168元,由被告崔鹏、张晶晶、韩超、盛敏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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