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3********0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2民终1338号
案号
(2020)皖1222执27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涡阳县鑫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请求;二、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宋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9内向安徽恒达药业有限公司支付1#、2#、3#生产车间维修费用3324860.34元,涡阳县鑫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安徽恒达药业有限公司支付1#、2#、3#生产车间维修费用3324860.34元,鉴定费258620元,上述费用合计3583480.34元;四、上诉人涡阳县鑫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398元,由宋磊、涡阳县鑫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费23000元,由涡阳县鑫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337元,由涡阳县鑫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668元,宋磊负担266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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