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文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55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1民初3404号
案号
(2020)皖0121执19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文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7051.5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19520.3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8日起,以17531.26为基数自2013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胡文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6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2615.9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5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文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给付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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