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文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38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潜民二初字第00506号 |
案号 |
(2020)皖0824执恢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贷款本金210.700443万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15年8月21日止为100100.96元,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贷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6﹪上浮30﹪计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对被告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程进、孙文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6元,由被告安徽渡民粮油有限公司、程进、孙文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