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3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3民初2099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恢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翟荣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翟荣成工程款37000元及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4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被告谢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