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3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621民初5614号
案号
(2020)皖0621执20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令4云、刘鹏鹏、刘淑贞、刘雅琪、刘展翅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20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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