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1********67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1民初2239号 |
案号 |
(2020)皖1221执1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焕梅、范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士林彩礼款120000元;5二、被告贾焕梅的个人财产: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视机各一台、餐桌一套、沙发一套、被子十六床,原告陈士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返还;三、驳回原告陈士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士林负担860元,被告贾焕梅、范丽负担1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