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6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刑初110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14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开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羁押折抵刑期三十七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叶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羁押折抵刑期三十七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三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追缴被告人开卿所盗窃的vivox9手机一部返还给被害人彭丹丹;追缴被告人开卿、被告人李宏所盗窃的银色苹果6s手机一部返还给被害人杨安;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1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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