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127********0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225民初2号 |
案号 |
(2020)皖1225执25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军于本判决送达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同芳-5-1727825.95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韩同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8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孙军负担10175元,由原告韩同芳负担3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孙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