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03********0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521民初799号
案号
(2017)冀0521执4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林辉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邢台方信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1,553,280.5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自2012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货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0元,由被告林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8-04
发布时间
2017-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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