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相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7********4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7民初1164号
案号
(2020)湘0527执2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绥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由被告刘相平支付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迁坟费用26 420元。2、由被告刘相平赔偿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三、由被告刘相平赔偿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鉴定费1000元。以上执行条款的内容,限被告刘相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五、被告刘稳、陈龙遥对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的迁坟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负担550元,被告刘相平负担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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