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相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7********4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7民初1164号 |
案号 |
(2020)湘0527执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由被告刘相平支付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迁坟费用26 420元。2、由被告刘相平赔偿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三、由被告刘相平赔偿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鉴定费1000元。以上执行条款的内容,限被告刘相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五、被告刘稳、陈龙遥对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的迁坟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不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陈历生、陈历雄、陈烂香、陈好香、陈书香负担550元,被告刘相平负担1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绥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