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海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25********2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225民初164号
案号
(2020)湘0225执2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炎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海平、段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11891.56元、利息48042.97元(计算至2020年3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展期协议约定的罚息月利率12.4121‰继续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二、原告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海平、段会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西路鑫源世家c栋6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炎房权证霞阳镇字第0001027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炎陵国用[2011]第11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9.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海平、段会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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