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1********00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023民初1773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恢2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同生、彭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许轩溱借款本金2 500 000元及利息946 667元(2017年4月27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二、被告何同生、彭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许轩溱律师服务费130 000元;三、被告李亮月对上述一、二项金钱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许轩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 960元,减半收取20 480元,由被告何同生、彭婷婷、李亮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