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24********2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2民初323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恢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高帅偿还原告贺香玉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2、驳回原告贺香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元,由原告贺香玉负担125元,被告高帅负担33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