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3********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3民初2150号 |
案号 |
(2020)湘1023执7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限被告许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永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 234.66元,利息158072.66元,本息合计449 307.3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止,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00元,减半收取4020.00元,由被告许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