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56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311民初6248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1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佩偿还借款18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900元为本金,4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吴迪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