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2426********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茶法民二初字第546号
案号
(2020)湘0224执恢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茶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偿付货款99 821元,支付延期付款利息12 277.98元,合计人民币112 098.9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2909元,诉讼保金费1197元,合计4106元,由原告唐山市金石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9元,被告张坤负担369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6-10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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