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6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236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1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借款本金69045.3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9年10月23日之前欠付利息6581.22元、罚息3290.93元、复利807.23元;之后罚息以69045.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之后复利以6581.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6之和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并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二、被告黄建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建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威追偿;三、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对被告陈威所有的苏n981h9轿车在10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4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804元,由被告陈威、黄建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