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詹慧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22********6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23民初8号 |
案号 |
(2020)湘0923执9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林炯、詹慧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11元,利息2482.51元,本息合计102481.62元(利息计算已至2019年11月30日,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66069‰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林炯、詹慧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