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潮州市诚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9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102民初179号 |
案号 |
(2020)粤5102执恢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诚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东方前海宣景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币300万元、利息人民币47761.77元(计至2015年12月21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东方前海宣景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林丽英位于潮州市绿榕北路万绿花园30幢201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3735735号)在借款本金人民币798500元及应计利息、逾期罚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林丽英、林正明、林芸对被告潮州市诚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157.3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人民币1286元,被告潮州市诚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0871.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潮州市诚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预交,被告潮州市诚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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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林正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742974031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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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大道凤新东路南片东七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