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7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1883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13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1518.82元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曹信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被告熊军应履行的债务5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信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213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18
发布时间
2020-08-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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