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华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621********5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621民初2107号
案号
(2020)皖1621执3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徽省涡阳县坤超塑料再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92284.84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20﹪计算,从代偿之日起计算至结清代偿款之日时止);二、涡阳县华坤农机专业合作社、张华坤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31元,减半收取8665.5元,由安徽省涡阳县坤超塑料再生有限公司、涡阳县华坤农机专业合作社、张华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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