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永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6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3民初950号
案号
(2020)皖0323执1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永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购车款146000元及以14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计2534元,由原告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6元,由被告张永永负担2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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