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0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3364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恢3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明、林文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7859.70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29日)、律师费3000元,合计元230859.70元;并自2018年1月30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魏明、林文珍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对其所有的位于定远县炉桥镇定炉路房地产(产权证号:00052706)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63元,由被告魏明、林文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