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威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2********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2民初470号
案号
(2020)皖0222执11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威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6791.72元、利息4006.88元、罚息7492.82元,共计人民币58291.42元,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罚息。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辽ckw667,车架号lfv3a28k9b3041930)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3.0元,由被告曾威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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