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8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23民初5385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宗俊、孔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0000元、利息、罚息38155.93元(2018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唐宗俊、孔海燕支付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唐宗俊、孔海燕所欠借款本息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孔海燕名下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水岸兰庭1幢06室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6元,由被告唐宗俊、孔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