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姚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7********13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826民初1940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恢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一、被告吴杨勇、姚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借款299339.35元元及截止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18498.25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逾期罚息按年利率10%加收30%),利随本清;二、被告吴杨勇、姚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委托代理律师费441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4元,减半收取3067元,由被告吴杨勇、姚丽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