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朱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54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4民初1005号 |
案号 |
(2020)皖0824执恢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潜山县诚胜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新天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2539元及违约金(其中15860元自2015年4月30日起,26679元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支付);二、被告马腾胜、彭朱霞、卢旭东、欧春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保证人马腾胜、彭朱霞、卢旭东、欧春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潜山县诚胜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被告潜山县诚胜铸造有限公司、马腾胜、彭朱霞、卢旭东、欧春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