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汪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31********0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4民初492号 |
案号 |
(2020)皖1824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绩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000元、利息184222.39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年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3元,减半收取3156.5元,由被告汪军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绩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