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玉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726********0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024民初156号 |
案号 |
(2020)皖1024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门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先进、郑玉玲偿还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15822.9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胡先进、郑玉玲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原告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戴曙辉所有的两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为房地权证祁房字第2015001387号与2015001388号)予以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戴曙辉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胡先进、郑玉玲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8元,送达公告费690元,合计9648元,由被告胡先进、郑玉玲、戴曙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门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