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9********13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4民初2062号 |
案号 |
(2020)湘0424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泉盛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阳忠炜货款人民币230 128.66元以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货款230 128.6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云南泉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18 400元的律师费;三、被告钟涤松、李晓梅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阳忠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304元,由被告云南泉盛投资有限公司、钟涤松、李晓梅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