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00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81民初1309号 |
案号 |
(2020)皖0881执恢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274615.4元,合计6274615.4元(截至2018年2月26日),并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05%支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期借款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汤红梅、叶友斌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抵押物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汤红梅、叶友斌对抵押物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红梅、叶友斌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22元,减半收取27861元,由被告安徽友梅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8-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