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52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7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借款本金68662.0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9年10月22日之前欠付利息6998.01元、罚息4329.11元、复利1084.67元;之后罚息以68662.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之后复利以69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9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并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二、被告魏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松追偿;三、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对被告郑松所有的苏n602e6号轿车在86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元,由被告郑松、魏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