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13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11民初7462号
案号
(2020)苏1311执1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唯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借款本金999.58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分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2%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3日止,第二部分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2%自2014年7月23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止,第三部分以399.5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32%自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0日止;复利分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2%自2014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2%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部分以未付利息为基第15页/共17页数,按照年利率6.832%自201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罚利分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2%的1.5倍自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二部分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2%的1.5倍自2015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三部分以399.5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32%的1.5倍自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复利、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律师费45000元;二、被告黄桂宁、王树东、朱晓芹、江苏烨泰玻璃有限公司在1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树东、黄桂宁在330万元范围内对2014年7月21日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45000元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四、被告王树东、朱晓芹、王树奎、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在1100万元范围内对2015年1月21日的借款本金399.58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45000元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烨泰玻璃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在1070万元范围内对2015年1月21日的借款本金399.58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律师费45000元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六、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第16页/共17页公司对上述借款中347.3085万元及利息(以347.30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4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律师费45000元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七、被告黄桂宁、王树东、朱晓芹、江苏烨泰玻璃有限公司、王树奎、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宿迁市鸿大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唯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宿迁市宿豫区企业互助协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7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775元,由十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树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11571361491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规划路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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