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吉万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6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0)当太民二初字第00019号 |
案号 |
(2020)皖0521执恢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立洲所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200元及利息13239.90元(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逾息按月利率14.535‰计算),本息合计人民币40439.90元,被告王立洲于2010年8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7200元;于2011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上每期还款利随本清。二、被告吉万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0元,由被告王立洲负担,被告吉万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