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姚永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01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2民初2834号
案号
(2020)皖0522执5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174,512.27元,并以2,174,512.2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按年息8.1%加收50%罚息的标准给付代偿款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安徽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2,174,512.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给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担保费,按年1.2%标准给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手续款,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三、被告安徽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上述给付款项,被告安徽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姚永祥、司家玉对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9五、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设定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权面积28009㎡[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8)含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662号]和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书号0555hs00201802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96元,由被告安徽省德邦瓷业有限公司、姚永祥、司家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8-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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