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英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9002********3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521民初1511号
案号
(2019)冀0521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恒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签订的邢台县联社农信借字2017第07502017298820号《企业借款合同》。二、被告邢台恒智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原告河北邢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款4,999,990元和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月息9.6048‰计算,并自2018年12月31日开始上浮50%计算罚息,利随本清(其中包含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81996.47元)。三、被告李添进、李英兰、张维对上述第二条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被告邢台恒智商贸有限公司、李添进、李英兰、张维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1-15
发布时间
2019-04-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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