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2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555号
案号
(2020)皖0881执13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桐城市金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95015.13元(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违约金25万元、垫付的公告费300元,并自2017年8月11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786%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二、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金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21900元。三、被告赵凯、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凯、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16元,减半收取24308元,由被告安徽凯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赵凯、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08-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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