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8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民终209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1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何金道、刘霞与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马鞍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w201774026);二、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何金道、刘霞购房款673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6月4日的利息60196.5元(利息自2019年6月5日起,以67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何金道、刘霞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费、工本费合计15914.6元;四、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7付何金道、刘霞违约金6730元;五、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何金道、刘霞截止2019年5月4日偿还的贷款利息36704.48元;六、驳回何金道、刘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3元,由何金道、刘霞负担406元,马鞍山恒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孝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500791893334T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马鞍山市雨山工业园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