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1********05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4民初1899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5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鑫、贡丽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文翔借款本金29400元及利息(以29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金鑫、贡丽莉负担(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8-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