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4********0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504民初3336号
案号
(2019)皖0504执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判令多林多公司立即偿还马鞍山农商行合同编号为马商银流借字第15631120151301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28482.6元、利息8696.46元、逾期利息48888.83元、复利987.25元(逾期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5日)(计487055.14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42848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58%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2.判令多林多公司立即偿还马鞍山农商行合同编号为马商银流借字第15631120151301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31094.05元、逾期利息57461.54元、复利3908.35元(逾期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5日)(计662463.94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5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664%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3.判令解除多林多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5631112201601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多林多公司立即偿还马鞍山农商行借款本金999000元、利息132908.96元、复利14798.61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6月5日)(计1146707.57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99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158%计算的逾期利息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4.判令多林多公司承担马鞍山农商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84700元;合计2380926.65元;5.判令赵斌、骆莉、房后清对多林多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判令赵斌、骆莉、房后清、王爱庆对多林多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在100万元最高额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7.判令依法折价、拍卖、变卖房后清、王枫华名下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瑞慈花园19-603号及姑孰镇于湖路180号抵押房产,马鞍山农商行就所得价款于上述多林多公司第一至第四项全部债务在43万和57万最高额抵押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全部费用由多林多公司、赵斌、骆莉、房后清、王枫华、王爱庆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6月2日,多林多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多林多公司向马鞍山农商行借款43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772070%,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季结息。同日,房后清、王枫华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马鞍山市花山区瑞慈花园19-603号房产为多林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43万元的抵押担保。赵斌、骆莉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多林多公司在本次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房后清向马鞍山农商行出具了《个人承诺函》,承诺以个人一切财产为多林多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6月2日,多林多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马鞍山农商行借款57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776070%,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季结息,按合同约定的还本计划还本。同日,房后清、王枫华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当涂县姑孰镇于湖路180号房产为多林多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57万元的抵押担保。赵斌、骆莉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房后清向马鞍山农商行出具了《个人承诺函》,承诺以个人一切财产为多林多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5月13日,多林多公司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向马鞍山农商行借款99.9万元用于偿还之前合同债务,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772070%,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按季结息,按还款计划还本。同日,赵斌、骆莉、房后清、王爱庆与马鞍山农商行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多林多公司上述借款承担最高限额1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截止2018年6月5日,多林多公司共欠付马鞍山农商行借款本息2296226.65元,马鞍山农商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费用为8470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2018年11月6日,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1563111220160122号)借款本金99.9万元,利息20.144017万元,共计120.044017万元(自2018年11月7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截止2018年11月6日,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1563112015130130号)借款本金42.84826万元,利息7.975998万元,共计50.824258万元(自2018年11月7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三、截止2018年11月6日,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1563112015130131号)借款本金57万元,利息11.8288.81万元,共计68.828881万元(自2018年11月7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赵斌同意支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4700元;五、赵斌、骆莉对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房后清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赵斌、骆莉、房后清、王爱庆对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七、偿还方式: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万元,于2019年11月5日之前归还全部欠款本息;八、若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第七项约定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实现抵押权,即拍卖、变卖房后清、王枫华名下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瑞慈花园19-603号及当涂县姑孰镇于湖路180号不动产,并就所得价款分别在最高额43万、5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九、若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七项约定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减半收取律师代理费计42350元;十、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2923.5元,由马鞍山市多林多商贸有限公司、赵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时间
2019-0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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