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8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1122民初1593号 |
案号 |
(2020)皖1122执恢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胡茂晶与被告梁勇婚生女梁茜变更由原告胡茂晶抚养;被告梁勇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自2015年11月起至梁茜183周岁时止,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的抚养费,于2017年9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费用40元,由被告梁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