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3********5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3民初1716号
案号
(2020)皖0223执9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陵县齐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忠舟运费8365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程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忠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77元,由被告南陵县齐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龙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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