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1********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181民初3051号
案号
(2020)皖1181执5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5460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原告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械设备63台/套(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德华、范炳芳、陆卫东、朱汝明、周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91元,由由被告安徽瑞升电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杨德华、范炳芳、陆卫东、朱汝明、周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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