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9********6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23民初95号 |
案号 |
(2020)皖1823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8.4‰计算及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共计1186元,由被告陈云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